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审核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并参加该设施的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