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四)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五)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无人民防空工程报建核准文件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

(七)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法、失职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