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修建或者逾期不修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