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更新、改造、迁移的,须经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