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确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按照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