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