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在第二次审议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