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