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