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宅基地审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方案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四)计划生育、合作医疗、低保、五保、养老保险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扶贫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六)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评议情况;

(八)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