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推选,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推选。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照住地划户推选;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五人,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