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附送有关报告、说明及参考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