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