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