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技术贸易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