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支持和鼓励内河航道的开发、利用,发展内河航运事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