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