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