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填河、填滩侵占内河航道;

(二)向内河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内河航道的边坡、护坡或者岸边堆土、挖土、种植松土植物,或者在岸边堆放垃圾或者其他容易滑泻的货物;

(四)在内河航道水域内种植水生植物;

(五)在内河航道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渔簖或者进行水产养殖;

(六)擅自占用内河航道进行装卸作业;

(七)其他影响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