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内河航道状况发生变化不能达到原技术等级标准的,市航务管理处应当发布通告。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通航功能的内河航道,应当在征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决定废弃,并告知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内河航道被决定废弃后,市航务管理处应当及时发布通告并设置临时标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