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条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