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