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