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