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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