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指办公、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不含查验设备、仪器等)建设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按照集中办公,方便业主、货主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拟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等主体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