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经营国际客运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出入境航班的始发和到达时间、旅客人数、货物载量等情况,按规定时间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报告。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增加或者停止出入境航班(含临时包机航班),应当提前72小时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