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经营国际客运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出入境航班的始发和到达时间、旅客人数、货物载量等情况,按规定时间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报告。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增加或者停止出入境航班(含临时包机航班),应当提前72小时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