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设置口岸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一类口岸由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二类口岸由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