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设置口岸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一类口岸由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二类口岸由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