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