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章 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二条已修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