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