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区(县)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