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集市贸易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设置的复测商品量所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行日常校验,保持其准确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