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第十八条已修改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