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