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