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一)自获准圈围滩涂之日起满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圈围的;(二)擅自改变滩涂使用范围、用途,情节严重的;(三)拒不缴纳滩涂使用费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