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