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二)在滩涂上割青、放牧;(三)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