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时,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已失去功能的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

(二)在滩涂上割青、放牧;

(三)在滩涂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