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圈围滩涂形成土地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圈围滩涂用于农业生产及其关键性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经济上给予补助;(三)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