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