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标识醒目。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清晰地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以及其他与该商品的价格构成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提供服务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价目表,准确标明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范围、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经营者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