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第六十条已修改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