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留守儿童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民政、教育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