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