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