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任何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均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和采集标本。市、区、县(市)承担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在发掘结束后三年内完成室内整理,出土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藏方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