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对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拆迁单位应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字记录、测绘、照片、录像等资料工作后,方可拆迁作业。迁移、拆除及测绘等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原建筑材料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文物保护单位内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办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