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购犬后,应携犬到农业部门接受验审、进行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养犬者在注册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犬类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