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五条有效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