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军人、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