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兽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