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拒绝、阻碍兽医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拒绝、阻碍有关兽医依法执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